市医保中心关于延长《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有效期限的通知

根据工作需要,现延长《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有效期限,延长期限暂定为2年。如遇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调整,从其规定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2026年6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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